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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行动起来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根本措施。为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件》。实行全民供碘盐六年来,我市食盐加工、储运、经营情况总的看是好的,但从有关方面的反映来看,我市对依法打击私盐的力度还很不够,个别县(市、区)的非法加工经营食盐案件还没有得到严肃查处。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指示精神,现对我市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的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件》,认真检查各项规定是否得到贯彻落后,要重点抓住食盐加工和运销两个环节,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对非法从事食盐加工、储运、经营的单位、个体户一律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检查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对违规经营、运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扣处罚。

  二、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检查中,要对私盐加工窝点和私盐贩运、销售集散地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端掉非法窝点;彻底销毁加工设备,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大对私盐案件查处和配合。

  三、全面检查整顿盐业管理和执法队伍。对盐政执法人员有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欺上瞒下、向私盐贩子发放经营证件、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必须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

  四、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和举报,财委和盐业部门都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及时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处理;对已经核查查获的案件,各有关执法部门要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2000年43号《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私盐加工、经营案件迅速立案查处。

  五、在各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政府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分赴各县(市、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食盐市场秩序。凡自查自纠工作不力的,私盐加工销售活动屡禁不止的县(市、区),必须追究有关方面领导责任。各新闻媒体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舆论监督和案件查处力度;尚未成立“公安盐政打假打私办公室”的县(市、区)要迅速抓紧成立起来,确保这次打击非法加工和经营食盐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施。
   有关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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