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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小型商业企业转为个体、私营经济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市商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的精神(沪商业工委[1997]第170号),对原经营风险承包,或长期亏损、微利、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小型商业企业,可采用网点经营使用权或企业产权带职工卖断的方式,内部定向转让给本企业职工经营,转为个体、私营经营。
  转让是我市商业小企业改制的一种新形式,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现对小企业转让后产生的新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商变更登记、有关收费问题
  1.小型商业企业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转让给本企业单个职工经营的,转让后可变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二是转让给二人或二人以上本企业职工经营的,转让后应按《合伙企业法》登记为合伙企业。
  2.为支持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变更登记时,除国家现定的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费、企业代码等规定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各项费用。工商管理费免收壹年。

  二、关于税收和增值税发票问题
  1.小型商业企业转为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根据现有经营状况,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由税务部门重新核定税收征税定额。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转为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后,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征收率为4%。
  2.对经营中确实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可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

  三、关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户名的变更、租金支付等问题
  1.原小型商业企业所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使用权转让给本企业职工的,由新的承祖人凭上级单位的批件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户变更手续,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户名变更登记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新的承租人在不改变营业用房的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仍按原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如国家统一调整祖金标准的作相应调整。如要购买房屋产权的,应向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市场价进行评估,适当给予优惠。
  2.原属国家规定给予扶持的行业和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如不改变经营范围的,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并由房管部门会同税收、物价部门对其经营状况及减免申请一年核定一次。
  3.今后承租人变更或房屋使用性质改变,均应按《公房管理条例》办理。

  四、关于小型商业企业转让后从事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退休条件凡国有、集体企业转让后从事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加上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具体操作办法,由转让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将上级单位转让的批件和转让企业的在册职工名单交所在地社保中心审核,记录在案,并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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