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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一、每台套设备(1块金税卡,2张IC卡,1块安全卡,1块读卡器),按1838元的基础价格与省局结算。各地务于1998年8月15日前将结算汇至: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南岗分行,账号:0149484060,收款人: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一处。

  二、各地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用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03号)规定,按基础价格15%的比例,加收技术服务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29日 国税函[1998]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总局对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予以明确。经与专用设备生产单位航天金穗公司协商,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33号)中原已对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出统一定价,考虑到此次推行的专用设备增加了安全卡装置(金税卡和完全卡合二为一),对软件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增加增值税申报软件,现将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应价格调整为:
  金税卡(含安全卡)每块:1418元;
  小读卡器(企业用)每个:210元;
  IC卡每张:105元。
  请各地按此价格与航天金穗公司结算。原使用百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增加的安全卡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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