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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检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计量部门收取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检定费和检定周期有关政策界限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154号文中“(三)力学计量器具(L)--361--687里程计价表收费标准80元/块;备注栏中整车检定每台收90元”系数:对已安装在出租车上使用并连同车辆一起进行检定的里程计价表按整车检定收费,其收费标准为每车每次90元;对没有安装在出租车上的里程计价表进行检定收费标准为80元/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17--88)第五条“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的规定,对正常使用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对经修理、调整后的计价器进行检定以及对在汽车驱动轮更换不同规格型号轮胎后的出租车计价表重新进行检定时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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