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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社会科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2号)精神,你院已获得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权限,请你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你单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并报我办备案。自你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之日起,可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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