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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33号)精神,支持襄樊地区各高校加快后勤社会化改革,确保实现襄樊地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在2002年以前,建立适应现代高等教育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各地、各部门对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襄樊地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

  二、高校后勤服务设施是指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等为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提供服务的建筑设施。我市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重点是高校学生公寓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对于教职工住宅,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观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高校新建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由学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报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规划,经省、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建设用地审批、规划、建筑报建、施工建设、市政配套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四、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应按照《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本着服务高校、方便使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五、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免缴土地出让金;需征用土地的,对征用的土地按无偿划拨办理,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及绿化配套建设应按规定配套达标,若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达标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六、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的施工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招标及相应的建设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确保质量安全。在施工建设阶段,免缴墙体改革专项费、工程建设招标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施审查费、市场管理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城建档案资料管理费、标底审查费。

  七、高校后勤服务设施施工期间的基建用电、用水由襄樊市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落实。高校后勤服务设施供水设施增容费用按标准减半征收。

  八、鼓励各方面社会力量以合作、入股、参与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后勤服务设施,只能面向各高校提供服务,不得面向社会出租、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则,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有关费用。

  九、按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要求,我市在税收政策方面,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执行。

  十、各地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加强对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为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各有关审批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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