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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美国有关地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措施的公告
 鉴于美国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此前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41、253、269和344号关于禁止从美国有关地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措施。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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