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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已于2002年10月28日经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新《文物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做好新《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学习。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更加有效地保护好祖国文化遗产,开拓文物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新的《文物保护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学习贯彻新《文物保护法》纳入全面普法教育工作规划,建立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通过宣传、教育和学习,形成人人自觉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抓住新《文物保护法》颁布的契机,结合党的十六大文献的学习,在今冬明春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新《文物保护法》的高潮。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加大文物保护法规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有针对性地通过举办法制图片展览、讲座,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组织文物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拓展宣传面,使新《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收到良好效果。

  三、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好、用好新《文物保护法》,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全面推进文物事业的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区文物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对新《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具体意见。有条件的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学习班,通过学习新《文物保护法》,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文化、文物、城建、规划、公安、工商、海关、旅游、环保、土地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协同合作,共同把新《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新《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责任。要不断提高熟练掌握和自觉运用新《文物保护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自身法律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我市文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对新《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学习,全面理解和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文物工作,妥善处理文物抢救、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系,自觉把文物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切实保护和利用好祖国优秀文化遗产,使文物工作在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其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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