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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政府在城市四化和市政公用管理中的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城市管理职责,完善市、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体系,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落实,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和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政府在城市“四化”和市政公用管理中的服务及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和《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
  (三)参照市、区政府颁发的相关职能部门“三定”职责。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以块为主,条条保障;
  (三)依法界定,兼顾实际;
  (四)“扁平”管理,无缝“链接”。

  三、服务保障事项
  (一)市级层面。负责全市城市“四化”(洁化、绿化、亮化、序化)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规范市政、公用、环卫的行业服务和从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大型桥梁、隧道、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大型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安全运行,指导和服务城区城市管理工作。
  1、决策与调研。贯彻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调研,制订和落实全市城市管理政策意见;受委托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城市管理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计划与评估。负责全市城管工作目标任务的制订和管理,实施目标分解和进度考核;负责组织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咨询、评价、论证、调研和公告;依据城市“四化”等管理标准,编制并落实全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计划。
  3、监管与指导。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及其大型基础设施使用、维护、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负责全市城市“四化”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负责城区间城市管理边界及共性问题的协调;负责指挥、协调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建立预警、处置机制;做好对各区(管委会)、县(市)城市管理的服务和指导工作。
  4、管理与保障。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告示和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做好城市属地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具体行政管理(处罚)和服务保障事项附后)
  (二)区级层面。执行城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对城区范围城市“四化”实施属地管理,负责市政、环卫、城区绿化的养护作业和管理,确保市政道路、排水、环卫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做好对管辖街道、乡镇城市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1、执行与实施。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规划和区域规划,做好城区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城管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及行业规划,推进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运作;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危机管理预警、处置预案的编制。
  2、计划与评价。协助市级和负责本区城管专项计划的编制;依据城区城市管理规划,制订城区城市管理年度目标,实施目标管理和城管绩效考核,进行城市管理工作的评价、听证和公告等。
  3、管理与监督。负责辖区范围城市“四化”长效管理;负责街道(乡镇)区域间管理边界以及日常管理的协调;负责区域内热点、难点问题的治理;按职责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依据城市“四化”、行业管理标准及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履行和行业作业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做好城区防汛、抗台工作;负责管辖街道(乡镇)城市管理工作的服务与指导。
  4、措施与手段。对区域范围内市级管理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城管职责的履行具有评价、考核、监督权;对区域范围内市级管理部门(单位)、街道(乡镇)涉及城市管理相关具体事务具有督办、协调权(市另行授权除外);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对城市管理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划、标准(规范)编制具有直接建议权;对管理权限下放并已接管的市政、环卫、绿化等设施具有管理权;对辖区内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事项具有发布权。

  四、要求及说明
  (一)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2004)38号文件要求和政府“三定”职责及服务保障有关事项,切实履行城市管理及协同职责,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共同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市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城市管理目标的考核。
  (二)本《通知》界定为市、区政府两个层级。各城区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应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明晰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本《通知》涉及内容主要为城市“四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执行中如有变化,应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附件:市、区政府城市“四化”及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保障事项(略)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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