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去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接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文件),提出了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今后几年,我国农业要登上新台阶,农村改革要有新进展,农村社会面貌要有新变化,全国大多数农村要达到小康标准,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动员基层农村各方面的力量,作出艰苦的努力。十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积极为农村基层组织和各项农村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深受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信赖,已经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组成部分。在全党全国重视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形势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新的发展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紧紧围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开拓,强化服务,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奔小康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围绕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树立大农业、大市场、大流通的观念,不断解放思想,在全面开展各项业务的同时,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是为农村粮食、棉花稳定增产及发展多种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为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服务,促进农村改革的深入;三是积极介入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法律服务;四是在法律服务中,帮助村社集体和农户制定致富规划、提供经济信息等,引导和帮助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五是为乡镇企业逐步走向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 龙提供法律服务;六是为农村发展二、三产业和建设小城镇服务;七是积极介入与发展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新兴领域,为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生产资料市场提供法律服务。
二、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一是针对本地农村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充分运用法律服务手段,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各项农村政策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二是协助司法助理员和村委会把瘫痪半瘫痪的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好,增强战斗力。三是针对当前农村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群众,预防犯罪。四是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解决一些较大的、棘手的纠纷,努力消除那些容易引起干群关系紧张的不安定因素。
三、积极为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在担任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法律顾问的工作中,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协助健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当前,要广泛参与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活动,帮助基层组织建立健全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特别是要积极参与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体村民必须遵守的章程,规范大家的行为,并逐步完善实施办法。
四、认真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和中央1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党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凡具备条 件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都要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安排好党员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要按照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认真组织所属党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四中全会决定,不断提高服从、服务于大局的自觉性,增强改革积极性和开拓进取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和制约,注意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其依法执业,从业清廉。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为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打下坚实基础。各地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大力改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机制,增强活力;进一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分离,强化法律服务职能;加快步伐,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形成网络,消灭服务死角。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将“抓基层、打基础”作为工作的关键环节,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督促、检查。要积极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千方百计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的关心、工作上的重视和财力物力上的支持,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