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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已分离企业办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1997年开始启动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工作以来,我省已先后两批分离了132所企业学校。从总的情况看,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的活力,规范了企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为更好地促进已分离企业办学校的发展,现就分离国有企业办学工作中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剥离校的归属问题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通知》(闽政(1997)193号)以及原福建省教委、省经贸委、编委、人事厅、财政厅、原国资局、土地局《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移交中有关人员、经费及国有资产等问题的贯彻意见》(闽教(1998)综001号)文件精神,企业将自办的学校移交给办学所在地政府管理,办学的规格待遇应按当地政府对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依照基础教育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企业分离后学校办学责任在于地方政府,将分离后的学校切实纳入当地政府教育管理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办学经费。

  二、关于经费隶属问题
  由于近几年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生源发生变化,企业分离办学校规模、人员结构都发生变化,同时考虑到国家政策性增资较多等因素,从2002年起,对各地的企业分离办学经费以基金预算定额补助的形式下达给各设区市政府管理。即:以移交时学生人数为基础测算下拨的经费数,加上移交后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性增支等,再增长10%作为年定补额,下达各设区市政府,由设区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今后,因国家新出台政策,中小学撤并、生源变化等引起的支出增减,省里均不再调整定补经费。有关经费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另下文通知。

  三、关于企业剥离校的超编人员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74号)文件精神,省将于近期出台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各地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将企业剥离校视同当地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同当地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结合起来,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定的编制标准,按同级同类学校的标准逐校核定,对超编的人员要按照省出台的政策进行分流。

  四、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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