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杜绝各种乱收费现象,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88)教考字007号)精神,决定对我省自学考试有关收费问题作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社会开放专业的考试报名费(含初考、复考与免考):每生每门课程24元。
二、业务部门(学校)委托开考专业的考试报名费(含初考、复考与免考):每生每门课程40元,统一由接纳报名的基层自考办向考生收取,其中,省自考办返拨给委托部门(学校)6元/生.门,作为组织集体报名资格审查等费用。
三、点考费:即停考专业尚缺一、二门课程未通过的考生,申请单独安排时间考试,由省自考办直接组织,每生每门课程80元。
四、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报名费,每生每门课程80元。
五、毕业生审定费(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为考生办理毕业手续以及学历证明,每生50元。
六、课程实践性环节费按专业性质不同,不分本专科核定如下:
1、工、医类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50元;2、农、林、理类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3、文、法、财经等专业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课程实践性环节费包括了报名费、考前指导费、材料费、邮寄费、考核费等。
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与答辩费分本专科核定如下:
1、专科不分专业类别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200元;2、本科不分专业类别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600元,在闽部委属高校及进入“211工程”学校和重点学科可上浮30%。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与答辩费收费包括报名费、考前指导费、材料费、邮寄费、考核费、设计费、答辩费等。
八、除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考生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5日起执行。有关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收费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挪用、平调。资金使用要主动接受教育、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