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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以MSC.175(79)号决议通过了《2000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HSC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Ⅲ(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2000年HSC规则为强制性要求。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0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修正案(MSC.17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2000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修正案
(2004年12月10日以海安会第MSC.175(79)号决议通过)


  第2章-浮力、稳性和分舱
  1 将第2.2.1节的标题“完整浮力”改为“浮力空间”
  2 在第2.2.1.1段中,在现有以“考虑到……”开始并以“……稳性要求”结尾的句子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如果在破损后的平衡位置浮力空间可能承受的液体压力增加,该空间的限界面和相关的开口及贯穿的设计和建造应防止液体在该压力下通过。”
  3 在第2.2.3.2段的首句中,将“应”改为“可”。

  附件I
  《高速船安全证书》和设备记录的格式
  1 在《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地点”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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