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省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现就建立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式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每次调查需抽取样本4.9万户,涉及全省60多个县(市、区)的17万人口。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方案由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省级调查经费由省统计局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审批,设区市和县(市、区)调查经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劳动力调查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调查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调查所需经费。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