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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四)依法行政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工作。


    第五条 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具体包括: (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及税种鉴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五)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的调查;
   (六)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处理。


    第六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管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欠缴、查补税款以及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催报催缴;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八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实行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核定或调整的调查核实以及有关通知的送达。


    第九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的提出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第十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退税的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及相关涉税事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设置帐簿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备案的管理;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调查核实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具体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调查;
   (二)对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
   (三)对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
   (四)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初审;
   (五)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核实;
   (六)对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和税控装置,以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
   (七)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源的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必须按照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各项规定,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好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必须牢固树立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大局观,按照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理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真正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必须增强热爱税收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计算机操作知识。


    第二十四条 必须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终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自觉依法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或各基层税务分局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税务处罚、定额核定以及减免缓税审批;对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收,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征收。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三至五年轮岗一次。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税务管理时可采取案头审查、约谈辅导、实地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
   案头审查,即按照“人机结合”的原则,根据征收部门传递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报表和税收缴款书等涉税资料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通知纳税人改正并向征收部门反馈。
   约谈辅导,即在案头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掌握的情况,对分管纳税人出现诸如零申报、月份间或年度间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等申报异常现象,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分析申报异常的原因。
   实地调查核实,即深入纳税人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对其生产经营或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或核实。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辅导税收政策业务、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及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时,可单独一人进行;对涉及税务登记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定额核定及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的核定的调查、日常检查、法律文书送达、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执行等,必须由二人(含)以上进行。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性检查、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的核定和职责范围内其他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调查时限,必须符合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征管工作岗责体系》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程序,应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业务流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部署,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性检查,防止随意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需要上报或反馈的税源监控管理事项,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文印发,粤国税发[2002]11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责任。
   (一)对税法宣传不到位,在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以及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服务意识不强,存在推诿、态度蛮横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二)对纳税人开业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进行实地调查,税种鉴定错误,分管区域纳税户登记率明显偏低,以及本分管区域发生漏征漏管户未进行及时处理的;
   (三)对纳税人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明显偏低和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以及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异常情况未进行实地调查或约谈辅导的;
   (四)对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核定的定额比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明显偏低的;
   (五)对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业务达三次(含)以上的;
   (六)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税款流失的;
   (七)对在日常检查和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而未及时提出处理或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的意见并依法监督实施,或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骗税嫌疑而未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的;
   (八)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情形的纳税人涉税事宜未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或未行使税法赋予的相应权力,造成税款流失的;
   (九)对受托代征税款单位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或未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十)对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不熟悉、不了解、不掌握纳税人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动态,造成欠税大量发生,或发生欠税、欠缴滞纳金未及时清缴,致使税款流失或对税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对税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以能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


    第三十七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结合实际,建立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制定目标管理考核以及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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