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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外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肇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外运公司《关于广东外运公司申请所属单位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报告》((2004)粤运财字第18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外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17.87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广东外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东外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1 广东省外运进出口贸易公司  60
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龙湖仓库  11.34
3 广州市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8.32
4 中国外运集团深圳公司  56.70
5 中国外运广东黄埔公司  5.2
6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1.32
7 中国外运广东佛山公司  3.12
8 中国外运广东肇庆公司  2.46
9 中国外运广东惠州公司  4.41
10 中国外运广东东莞公司  1.71
11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  5.28
12 中国外运广东汕头公司  4.02
13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  3.99
合  计  2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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