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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市县(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公安局(分局),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3号)精神,为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规范、宽松的就业环境,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明确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与档案、户口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将档案、户口留原就读学校管理的期限为两年,从毕业当年的7月份起算,学校免收档案、户口管理服务费用;毕业生也可直接申请将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生源地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中介机构管理,上述机构继续为毕业生推荐就业。


    第四条   申请将档案、户口留校管理的毕业生要与学校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中包含:托管内容,双方联系方式,托管期满后档案、户口转至何处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   申请将档案、户口转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或劳动中介机构管理的毕业生,学校应依据申请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


    第六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在托管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及时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


    第七条   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自觉到学校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否则学校有权按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将档案、户口转至相应部门。


    第八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不等同于在校学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九条   各学校对毕业生留校的档案、户口管理应安排专项经费,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档案的管理、转递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本人自带或管理。对已就业或已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应凭'就业《报到证》通知书'转寄毕业生档案,并须将'就业《报到证》通知书'装入毕业生档案。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对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中的党员,可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党支部',由中心定期组织其过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略)
  2、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略)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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