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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加强矿业用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区内的开采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在规划上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用地保障。
  二、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设立或者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中,应当附具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或者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在地面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四、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超过4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超过4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开采矿区占用农用地,属于浅层开采、压占、取土区以及地下开采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土地破坏且能够复垦的,矿山企业可以不办理征地手续,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并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不能复垦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不办征地手续,但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矿山企业开采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可以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负责复垦,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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