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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建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指示和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城建行业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城建行业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是'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城市建设行业涉及社会公共场所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尤为重要,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动员起来,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把“非典”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非典”防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冀建传真[2003]5号文件要求,抓好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同时,根据建设部5月4日建城电[2003]14号《关于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紧急通知》精神,补充要求如下:一是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在防治“非典”期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关卡,阻碍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公交企业未经城市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运或减少车辆和发车班次。二是积极做好“非典”防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公交行业公共卫生设施和设备的资金投入,对所有的公交车辆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制定和完善发现可疑人员的应急措施和上报制度。三是要关心公交职工的防护工作。要发放必要的防护和洗涤用具,建立'职工健康卡',组织监控队伍,密切关注职工身体状况。对站点、职工休息室、调度室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消毒。

  三、加强对“非典”疫区城镇污水消毒灭菌,防止二次污染。一是对“非典”专诊医院或可能接纳“非典”病人的医院,加大污水消毒灭菌的力度,严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院污水排放。凡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应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余氯执行二级标准(>6.5mg/L,接触时间≥1.5小时)。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排出的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消毒灭菌。二是鉴于当前社会和家庭多采用氯化消毒方式,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含氯量可能偏高,各污水处理厂要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含氯指标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正常运行。三是“非典”时期,各污水处理厂出水应结合实际采取加氯或紫外线、臭氧等消毒灭菌处理,出水水质粪大肠菌群数小于10000个/L,采用加氯消毒的,其出水余氯含量暂执行0.5~1.5mg/L限值(接触时间大于30分钟)。

  四、切实保证对自来水水质的监管和监测,加强水厂水源保护,防止水源环境污染。各有关部门要严密监控水源水质,认真排查严格防范可能对水源产生污染的各种隐患。要制订供水系统预防“非典”的具体措施和控制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要加强水厂员工的健康管理,重要岗位的员工要每天进行体温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隔离,并排除其对水厂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要与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做好二次供水的检查工作,确保城市供水质量。要暂停所有进入水厂生产区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外来人员进入供水生产及附属设施所在区域。

  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收集点及中转站的垃圾要及时清运、清洗和消毒;垃圾处理场必须每天复土、压实、清洁杀菌;严禁医疗垃圾和各种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一同处理。
  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成立特种垃圾处置应急分队,组织专车、专筒、专人24小时值班待命。对于在“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被送治、隔离后在生活区所遗留的垃圾,接到卫生防疫部门通知后立即赶到接收地点,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组织清理。对于“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垃圾使用专用容器,经消毒密封后装入焚化站提供的高强度、密闭式专用塑料桶。同时,要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必须穿戴防护面罩和隔离衣。

  六、要认真关心城建职工的防护工作。公共交通、供水、污水处理、环卫是城建行业防治“非典”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和基层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关心职工生活,消除职工后顾之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包括“非典”紧急情况)的预案,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讲究策略,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劝解,并及时上报。各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建设厅要求,坚持零报告制度,按时(每日15时30分)准确地将情况上报城建处(传真0311-7879435),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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