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廉政勤政,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在审议议案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在议案交付表决前,可以发表对议案的意见。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专门委员会兼任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