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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撂荒耕种的紧急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粮食播种任务,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落实政策,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
  当前,我省春播生产已进入关键时期,保质保量种足种好每一亩耕地,对于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至关重要。但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到当前春播生产及粮食播种面积。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各级政府必须以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政策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确保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落实到村、到户。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社,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增强爱惜耕地、用好耕地的自觉性,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二、层层落实责任制,限期恢复撂荒地耕种
  各地要把恢复撂荒地耕种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州(地、市)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政府在恢复撂荒地生产中负有直接的责任,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积极带领村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一块地落实,确保适时播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牧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耕地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杜绝耕地撂荒现象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三十年承包期,严格禁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占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不得撂荒;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地方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耕地的农业用途。

  四、分析原因,摸清情况,分类指导
  制止撂荒耕地行为,恢复撂荒耕地生产,要在分析原因,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牧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灾救灾,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镇以上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因水电费过高,种植效益差而撂荒的提灌地,县级政府要协调县有关部门适当降低水电收费标准,尽快恢复耕种;对因公路建设等各种建设占用后撂荒的耕地,县、乡政府要同有关建设用地单位搞好协调,积极动员群众尽快恢复耕种;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鞠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对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想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

  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解决耕撂荒问题,事关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解决耕地撂荒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各州(地、市)和县政府要组织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搞好恢复撂荒地生产的检查督促工作,并将督查情况报省农牧厅和国土资源厅。春播结束后,省农牧厅、国土资源厅要组成联合工作组,结合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对耕地撂荒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在坚决予以纠正的同时,要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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