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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汤兵同学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涪陵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追认汤兵同学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涪陵府文(2003)9)收悉。现批复如下:
汤兵同学系涪陵第十六中学校初中2003级4班学生。2002年5月7日下午4时许,为救一名素不相识的落水儿童,汤兵同学献出了年仅14岁的宝贵生命。根据国务院《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
三
条第五款“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市政府同意汤兵同学为革命烈士。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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