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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第
(2002年3月28日第29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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