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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动画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和扶持动画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动画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常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动画基地)建设,鼓励和扶持动画产业发展,带动和发展文化科技创意等新兴产业,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动画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画产业主要包括影视动漫、数字游戏产业,主要有如下领域和相关产品:
  (一)影视动漫、数字游戏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制作。
  (二)影视动漫、数字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运行平台的开发。
  (三)与动画产业相关的产品交易、会展、传播等中介业。
  (四)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

  第三条 入驻动画基地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营本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
  (二)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开发能力强。

  第四条 对入驻动画基地的企业提供八项服务,即:信息服务、融资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成果评审服务、专利申请服务、技术评估服务、动画人才培训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从2005年起三年内,对动画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动画作品原创以及对动画企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凡经认定的入驻动画基地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动画基地管理机构申请下列资助:
  (一)鼓励和支持动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就地转化。对动画企业申请专利的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资助。对在我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的播出给予奖励,具体为:在中央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每分钟1500元给予奖励,省级台播出的按每分钟800元给予奖励;三维在二维基础上给予加倍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从高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二)对入驻动画基地企业租用的开发、生产和办公用房房租给予减免,具体为:注册资本金在300万美元或2500万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密度在1000美元/m2或8000元人民币/m2以上的,三年房租全免,其他入驻企业按每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享受3m2用房的原则,给予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第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m2。
  (三)充分利用每年在我市举办的中国国际卡通作品评奖活动平台,优先推荐动画基地企业原创作品的申报和参评。对申请获得市以上科技经费或获全国、国际优秀作品奖励的动画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对入驻动画基地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奖励给入驻企业。

  第七条 在常州大学城设立动画教学研究和培训基地,为动画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第八条 支持原创动画企业认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知名动画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为动画产业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参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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