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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中合营遂安矿业会社的批复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陕西奥科矿业有限公司在朝鲜设立朝中合营遂安矿业会社的请示》(陕商字〔2006〕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奥科矿业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光明总会社合作设立“朝中合营遂安矿业会社”。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1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25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和设备等实物出资82.5万美元(现汇11.5万美元,设备等实物71万美元),占66%的股份;外方以实物和矿权出资42.5万美元,占34%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采矿、选矿、冶炼、有色金属矿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出口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七、该境外企业若发生改变在朝鲜的注册地或再投资于朝鲜境内其他地方的情况,须事先履行国内报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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