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三市价字[1999]5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治理的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通知》(豫政[1998]51号)要求,鉴于你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计委批准(豫计投资[1998]966号、豫计投资[2000]365号),为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批复如下:
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个人,按用水量计收。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按取水量计收。每立方米加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为0.20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即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的补助和运行、维护费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及代征手续费标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三、已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重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四、本批复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择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