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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做好交通工程建设中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有关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近期,在我省交通工程建设中,发现由于对民爆物品管理控制不严而流入社会的情况,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了一定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有关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工程建设中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格制度,狠抓落实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健全和完善民爆物品及器材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健全和完善民爆物品的收存、申领、发放登记台账和出入库检查及使用核销制度,随时保持账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按规定分类分库保存,不得在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
  (三)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的,按规定保持安全存放条件和距离,并落实专人看管。
  (四)施工过程中,爆炸作业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立警示标志,布置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相关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距离以外。
  (五)爆炸作业后,应检查是否有未引爆的爆炸物品,不留隐患,并及时收存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严防民爆物品被盗、丢失、私藏,确保万无一失。 
   三、开展排查,消除隐患
    各地、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交通建设工程,特别是乡村康庄工程施工过程中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结合前期工程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摸清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情况请于8月20日前,由各市交通局(委)汇总,通过书面文件和OA邮件形式同时报送,厅管厅属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厅运安处。联系人:宋志民,联系电话:0571-87805691、87819531,传真:0571-87810924。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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