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04年以来,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要求,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有效期满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本次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启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index.jsp)网上办理换证申请。企业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应向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在“网上办理”申请过程中下载、填写、打印);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具体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七)单位管理层级图或管理网络图,以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由于换证的经营单位数量多且时间集中,为做好换证工作,对2008年3月31日前有效期满的经营单位实行按区县集中换证(名单见附件),具体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⑴2007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
⑵2007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
⑶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14日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
⑷2007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
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宝坻区、蓟县
⑸2008年1月3日至1月31日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在换领新证时将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交还发证机关。
3、在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在建材装饰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由该经营单位及其所在出租经营场所单位分别提交各自的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和储存场所,未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可向评价机构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
5、汽车加油(气)站、采用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等,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时,应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保证安全。
6、成品油(汽油、煤油及柴油)的经营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轻质燃料油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如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重新配制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的,或充装单位将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转换为压缩气体进行充装销售的,均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若仅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视为经营单位。
8、城市燃气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范围,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城市燃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四、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换证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知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其按期提出换证申请。
(二)换证工作可由区、县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自行申报,凡由区、县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申报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对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检查力度,并对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凡发现有此类违法事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经核查后,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要求,且必须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