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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正日益被广泛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我省IC卡应用工作已开始启动。为避免由于各地各部门自行发卡、自成体系带来的重复投资、重复建设,设备系统互不兼容,信息重复采集和资源不能共享等矛盾,充分发挥IC卡信息储存量大,数据保密性强,方便快捷,便于管理,一卡多用等技术优势,促使全省IC卡的应用工程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 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IC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计委、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要抓紧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研究制定我省IC卡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全省IC卡的发行实行省统一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发行IC卡和收取费用。
  (一)申请发行IC卡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发卡前6个月向省信息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管理、使用技术管理和安全控制管理报告,记录在卡中的数据结构及其处理规范等。
  (二)省信息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行IC卡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须报省物价局会同省信息办审定。

  二、IC卡发行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业性的应用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三、IC卡发行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服务,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方便持卡人使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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