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申请办理〈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工资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企业工资管理,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现核定《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收费标准为10元/册。
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交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