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支公司等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交比例仍按市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2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七月十一日  国税函[20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 1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1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 1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  1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 1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  1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 2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  2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 2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  2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 2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2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 2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  2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2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2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3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3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3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