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9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63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326元及326元以下的,增加80元;332元至402元的,增加83元;411元至481元的,增加88元;492元至567元的,增加95元;579元至654元的,增加106元;666元以上的,增加121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