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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原则上不再制定实施细则,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制定实施细则的,须报总行批准。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体制,规范信贷行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贷部门分离是指按照横向制衡和纵向制约的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信贷部门相互制约的制度。


 ?第三条 除小额质押贷款、扶贫到户贷款等总行另有规定的信贷业务外,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等开办的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二章 信贷部门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经营行信贷部门设置与职能。
  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城区支行和管理行的营业部。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和信贷管理部。
  (一)客户部。客户部是管理行多个业务部门职能在经营行的集中延伸,面向客户营销和管理银行业务。基本职能是:负责辖内客户拓展,负责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负责银行中间业务营销,负责组织企业存款等。其信贷职责是:
  1.受理客户公开统一授信、本外币贷款、本外币或有资产等信贷业务(含信贷业务展期)的申请;
  2.对客户统一授信、本外币贷款、本外币或有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贷前调查;
  3.对有权审批行(人)审批后的信贷业务,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4.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到逾期贷款和利息的催收、建立和管理客户信贷台账与档案等;
  5.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二)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是经营行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决策前不与客户见面。主要职能是:
  1.依据法律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与条件,对客户部提供的客户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信贷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保全措施等审查意见;
  2.对客户部提供信贷政策制度的咨询以及法律援助;
  3.对信贷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放后的贷款进行检查;
  4.负责辖内贷款风险分类及认定;
  5.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监测考核、金融债权的管理和风险资产的处置、呆账贷款核销材料审查上报;
  6.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五条 管理行信贷部门的设置与职能。
  管理行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管理行信贷部门设置原则上在现有市场开发部(处)、信贷管理部(处)等部门职能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充实。
  (一)市场开发部(处)。基本职能是:拓展辖内大客户,营销银行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组织对公存款等。其信贷职责是:
  1.协调组织信贷业务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2.开发、拓展辖内大客户;
  3.受理其开发拓展的辖内大客户的信贷需求,并组织所辖有关管理行、经营行进行贷前调查。
  (二)信贷管理部(处)。主要职能是:
  1.制定信贷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制定辖内分支机构信贷授权(转授权、下同)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信贷政策和管理制度、信贷授权(转授权、下同)执行情况以及辖内贷款的检查;
  4.依据法律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与条件,对权限内和超权限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对公开统一授信业务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组织评估;
  5.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6.负责信贷业务人员培训;
  7.负责对下一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经营行和管理行要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农银发〔2000〕75号)执行。

?          第三章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 经营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经营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
  1.受理与调查。客户部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初步调查。对同意受理的客户申请,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制借款申请书,着手贷前调查,收集有关材料,撰写调查报告,填制借款人基本情况表(附表一)、短期贷款调查表(附表二)等调查报表,送信贷管理部审查。
  2.审查。信贷管理部对客户部移交的调查材料要进行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和准确性审查,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附表四),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3.审议与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对信贷管理部上报的审查材料进行审议,填写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填制贷款审批表(附表五)。
  4.经营管理。客户部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填制统一合同文本交信贷管理部审查,行长审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贷后经营管理,填制贷后检查(附表六)等有关经营管理报表。
  (二)经营行办理的超授权的信贷业务。客户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初审,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信贷管理部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复审(含组织评估),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流程内容要求同上款。


 ?第八条 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由属地经营行客户部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初步调查。对同意受理的客户申请,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制借款申请书,着手贷前调查,收集有关材料,撰写调查报告,填制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中长期贷款调查表(附表三)等调查报表,送信贷管理部审查,经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由其组织评估并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交属地经营行经营管理。审查、审批、经营管理流程内容要求同第七条第一款。


 ?第九条 管理行开发拓展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管理行市场开发部开发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同客户洽谈,起草银企合作框架协议,交信贷管理部和法规部审查可行后,由有权审批人批准,交经营行按照“审贷分离、先横后纵”的流程办理具体信贷业务。
  (二)管理行市场开发部可协同所辖有关行市场开发部或客户部共同开发大客户。如受理其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要会同所辖有关行共同进行贷前调查,同级管理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逐级批复至属地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流程内容要求同第七条第一款。
  (三)管理行信贷管理部经行长批准,可同管理行市场开发部共同开发行业性、系统性大客户,并签订银企合作框架协议。其所发生的信贷业务,由有关行按照“审贷分离、先横后纵”的流程进行办理。

?           第四章 建立责任人制度


 ?第十条 信贷管理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十一条 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营行在权限内办理信贷业务,客户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经营行报批超授权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管理行在权限内直接受理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属地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四)管理行直接受理的超权限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管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属地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五)对同一信贷客户有两个经营主责任人时,经营行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附表七),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附表七),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若干规定》、《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处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人离任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离开原岗位后,发现在原岗位期间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仍要依法规追究责任。

?           第五章 特别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对超授权的信贷业务,最终审批行信贷管理部经行长批准,可接触客户核实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 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确需简化调查、审查和审批程序的,以及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须经总行行长特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原则上应在相关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1.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略)
     3.中长期项目贷款调查表(略)
     4.贷款审查表(略)
     5.贷款审(报)批表(略)
     6.贷后检查表(略)
     7.经营责任移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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