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鲁政发[2002]26号)的要求,现就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和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级政府加强自身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工作全面“提速”,使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和广大公务员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原则。一是依法监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规则、程序、标准和办法。二是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评估行政效能要客观公正,切实查纠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立足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解决好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四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要把行政效能监察与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五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坚持公开受理投诉、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认真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全省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属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做到令行禁止。二是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情况。三是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及重大任务,是否实现工作目标。四是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当前,要重点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一是行政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二是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和服务承诺的行为;三是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四是行政不作为问题;五是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一是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评议;三是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四是利用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二)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和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效能考评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规范约束机制。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体系。成立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省监察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应工作机构,公布投诉方式,公开受理投诉,建立起全省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建立行政效能评估、评议制度。定期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及主要工作目标、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廉洁勤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评议。行政效能评估、评议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监察部门会同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评估组,对有关部门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估。二是组织被评部门所管理、服务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可直接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社会调查与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部门进行评议。
(五)切实运用好行政效能监察结果。一是向被监察单位反馈监察、评议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二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效能监察结果。对行政效能优秀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或奖励;对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部门通报批评,实行告诫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把效能监察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政绩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能力、水平的重要方面。
(六)将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完整性出发,把效能监察融人行政管理之中,做到六个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社会中介组织)分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与推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相结合,促进公开内容和承诺事项的落实;与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增强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促进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法定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使广大公务人员充分认识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重视监察机关反映的情况,督促监察建议的落实,切实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搞好行政效能监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组织协调,正确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发挥好职能作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水平。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