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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成都钢铁厂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成都钢铁厂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成价农(2001)213号文件规定,你院申报的自制药品价格,经我局对生产成本审核,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价格,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我市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调整机制,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市物价部门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此价格从二00二年六月五日起执行。
成都钢铁厂医院制剂价格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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