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提高煤矿办矿水平,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
煤炭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所有煤矿都必须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前进式”采煤方法必须采取可靠的解决漏风的措施。严禁采用巷道式、树枝状等非正规方法采煤,到2002年底彻底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每台主要通风机都必须安设主扇专用电表,严禁随意停开主扇风机。矿井采、掘部署和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巷道断面和井巷中的风速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风井出煤,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矿井必须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状态下的局扇通风,严禁随意停风。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严禁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得使用单道风门控风。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四、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矿井瓦斯检查必须做到现场手上交接班,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凡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将对矿井和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五、凡是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2002年底前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必须安设局扇“三专两闭锁”装置。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和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六、矿井年生产能力3万吨(含3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一律予以关闭。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采取包括突出预测、突出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从2002年6月起,由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防突技术措施编制、防突技术装备、防突工程实施、防突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能实现防治突出措施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至2002年9月底,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逐矿检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防突要求,不能全面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七、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6万吨/年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备用电源。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和使用。
八、所有煤矿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薄煤层不得低于18米。必须加强井巷支护和顶板管理,井巷和采、掘工作面支护必须完好、可靠,采、掘作业点严禁空顶作业。
小煤矿采煤工作面逐步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等非木支护,回采巷道逐步采用“工字钢”或钢筋水泥支架、锚喷支护等非木支护。
九、所有矿井斜坡提升必须有可靠的“一坡三挡”设施,严禁使用调度绞车作主提升使用,严禁使用“竹旱船”及自制非标准矿车运输,使用斜井人车必须有专门措施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十、严禁小煤矿在水体下采煤。受水患威胁区域必须停止一切采掘作业,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水患情况不明或有重大威胁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隐患评估,严禁冒险蛮干。
十一、所有矿井必须在2002年底前配备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6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组建包括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组(科),未按规定配备的矿井,不得生产出煤,不得通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十二、凡达不到上述一至十一项要求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凡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出煤。对明整暗采,假停假整的矿井,一经发现,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交由煤炭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调查,严厉查处,直到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十三、未经省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批准核发“四证”的小煤矿,必须在6月底以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的标准予以关闭,逾期该关未关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顺利实施的意见》(川纪发(2001)24号)的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各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关闭的矿井要做好关闭计划,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闭坑。鼓励具备条件的矿井通过技改扩能,上规模、上档次。所有技改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并在投产前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凡不按程序办理的矿井,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矿级领导要坚持下井,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做到每班入井按瓦检员走第一,带班领导走第二,下井职工走第三的次序下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