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维护妇女人格尊严、开发妇女潜能、促进两性平等,特设置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关于妇女权益政策之咨询审议事项。
(二)关于妇女权益工作之咨询、评议事项。
(三)关于妇女权益、福利业务之协调、研究及推展事项。
(四)关于妇女权益措施之规划及法令宣导事项。
(五)其它有关妇女权益促进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县长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县长及主任秘书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社会局长
(二)民政局长
(三)劳工局长
(四)教育局长
(五)新闻局长
(六)云林县警察局长
(七)云林县卫生局长
(八)妇女福利专家学者三人
(九)妇女团体代表四人。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连聘得连任;但妇女团体代表每届应至少改聘二人至三人。
委员出缺时,应聘补之,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未列本会委员之本府及所属机关局、室主管,本会得依需要邀请出席;必要时得邀请其它专业人士及妇女团体代表列席。
四、本会秘书业务由社会局负责;并置执行秘书一人,由社会局长兼任,副执行秘书一人,由社会局副局长兼任;干事六人由社会局派兼之。
五、本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七、本会决议事项,应送请相关机关、机构、团体参考或办理。
八、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代表,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必要费用。
九、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社会局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