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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18日

  河北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河北省林业厅改为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局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省林业厅对应国家农业部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能,作为种植业宏观管理职能的一部分,调整划归省农业厅。
  (二)下放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申报或审批省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发展林业的经济调节政策。
  (三)负责全省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果树场、蚕桑(种)场、苗圃、花圃、森林公园(景观景点)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省林业资源的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统计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执行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负责并监督森林资源和林地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拟定和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监督执行;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核工作,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负责森林植物、陆生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林业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管理全省林果桑花等种质资源的引进、选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省林果桑花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七)指导全省林产工业和林业系统多种经营工作。
  (八)负责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
  (九)负责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和国际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林业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信访、保密、保卫、行政后勤及财务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和省林业局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植树造林处
  组织拟定有关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经营、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程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沙治沙等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等)、风景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果桑花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景观景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果树蚕桑管理处
  组织拟定有关果树、蚕桑、花卉的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果树蚕桑花卉的管理和干鲜果品、蚕桑、花卉基地(场、圃)的建设工作;指导果树、蚕桑、花卉的生产经营;负责果树、蚕桑、花卉品种改良和品质提高。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和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区木材的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理;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林业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五)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研究拟定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监督指导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和宏观管理林产工业和林业系统多种经营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
  (六)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
  研究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和专利工作,负责林业适用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承办林业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
  (七)林业公安处
  贯彻执行林业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全省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林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森林火灾的重大案件;指导全省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
  (八)人事教育处
  研究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教育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劳动人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石家庄办事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研究提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河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湿地、森林、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核工作,国家及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4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河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以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令,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督促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
  (二)省林业局与省农业厅关于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能分工是:1、将原省林业厅对应国家农业部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能作为种植业宏观管理职能的一部分,调整划归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综合对口国家农业部。2、全省果树生产经营、专业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仍由省林业局负责。3、向农业部申报果树(水果部分)项目资金,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双方合作,省农业厅负责呈报。经国家农业部批准的项目,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共同下达,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省农业厅对农业部批准的项目负有监管职能。国家林业局下达我省的果树生产项目资金,仍由省林业局全面负责,其中涉及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提出意见,省农业厅汇总规划。4、省林业局、省农业厅在执行中要搞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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