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我局继在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文件中批准了第一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之后,又审查批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13家及其下设的经营汽车分支机构(详见附件一)。
依据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文件精神,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65号文件下发后至一九八八年底我局审批的13家汽车经营单位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其中的10家及其下设的经营汽车分支机构继续经营汽车(详见附件二)。
同意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文件公布的3家汽车经营单位增设经营汽车分支机构(详见附件三)。
现一并予以公布。请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附件中所列的名单及各自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销售对象进行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并进行监督管理。今后凡本文和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文件规定以外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准经营汽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批准其经营汽车,已经批准的要注销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