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中的联系,对于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地选拔使用干部,是十分必要的。1982年以来,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级纪律检查部门与组织部门相互联系的通知》等文件,相互加强了工作联系,但不够经常,尚未形成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在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地将立案、核实情况或审查情况、重要事实材料通报给组织、人事部门;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的、给予降级以上(含降级)政纪处分的干部,上报审批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对给予其他党纪、政纪处分的,上报审批的同时,将处分意见抄送组织、人事部门;查处结案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处理意见)、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抄送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需要组织、人事部门配合时,组织、人事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或受理来信来访时,发现干部有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纪检机关或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这些干部,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时,纪检、监察机关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可吸收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一起参加考察。
三、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查处或群众有强烈反映尚未调查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报批手续之前,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每半年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有关干部情况,沟通信息,交换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取邀请参加有关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