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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价格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医药医疗政策公报》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药品价格政策,公布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政策的透明度,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让消费者有效行使监督权。
  二、搞好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药品市场价格信息
  价格监测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确定专门人员,在本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对一些常用药品的价格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社区读报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引导消费者有比较地选购药品,引导经营者开展正当价格竞争,同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要做好价格监测,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三、加强药品明码标价管理,全面推行价格公示
  在全市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全面推行以明码标价为主要载体的价格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量单位、价格、生产企业、是否GMP认证等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要按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格式和内容,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标价签等方式,公示其经营的药品价格。
  四、积极支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切实规范药品招投标价格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系统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据国家规定的招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原则,及时制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从事招投标活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对招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凡属突破国家规定价格销售药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不执行集中招标采购临时零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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