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苏价费[2006]361号 苏财综[2006]71号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研究,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包括分项收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
  一、税务登记证全套:20元/套。
  二、税务登记证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正(含临时)正本内芯:3元/证;
  2、税务登记正(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正(含临时)副本内芯:3元/证;
  4、税务登记正(含临时)副本封皮:4元/个;
  5、扣缴税款登记证内芯:3元/证;
  6、扣缴税款登记证封皮:4元/个。
  各级税务部门收到通知后,请即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式,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此前,有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即行废止。

2006.11.11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