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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奖励民间投资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财三字第0930036995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第5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于本市新增投资金额新台币三千万元或增加本国劳工就业人数五十人以上者,得申请本自治条例之奖励:

一、本府核定之策略性产业。

二、符合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三条规定者。

三、依都市更新条例规定,于本市更新地区内实施重建、整建或维护之都市更新事业。

四、其它产业厂商办理升级者。

前项情形如已依其它法令申请本府相关补助者,不得重复申请本自治条例之奖励。

第一项奖励项目包括融资利息之补贴支出、承租本市房地租金之补贴支出;其奖励及审议实施办法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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