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训(二)字第0940145658C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奖补助私立大专校院训辅工作经费及学校配合款实施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四年度教育部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私立学校法第四十八条及私立学校奖助办法第三条规定,协助国内私立大专校院(以下简称各校)推动学生事务与辅导活动,落实学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并择优奖助各校积极发展学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特色,全面提升学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功能,以促进校园安定与和谐,依行政院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台(七七)教字第九五一二号函,特订定本要点。
二、原则:
(一)补助原则:
1.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为每年度每校基本额新台币一百万元,另以每校学生人数为依据(以本部调查各校之在学学生人数为基准),日间学制每生补助新台币一百五十元,夜间学制每生补助新台币七十五元。
2.当年度新设或职校改制专科之大专校院,配合年度经费使用之期限,每校基本额为新台币三十五万元;另以每校学生人数为依据
(以本部核准招生之学生人数为基准),日间学制每生补助新台币七十五元,夜间学制每生补助新台币三十七点五元。
3.在学学生人数以目前在学校设有正式学籍(含研究所、大学部、专科部等)之学生方可列计;选读生、休学生、延修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或办理各项推广教育之学生,及各校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办理之附设专科进修学校或进修学院之学生均不得列计。日夜间学制学生归类方式如下:
(1)研究所、大学部、专科部于日间上课者,以日间学制学生列计。
(2)研究所、大学部进修部或进修推广部(含在职班及在职专班)、专科夜间部于夜间及假日上课者,以夜间学制学生列计。
4.为加强推动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各校应编列学校配合款,并不得低于本部补助之额度。
(二)奖助原则:
1.奖助经费额度视各校审查结果、学校学生事务与辅导人力编制及学校学生事务与辅导相关经费编列情形择优奖助,奖助额度以不超过本部当年度补助该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经费之三分之一为原则。
2.拟申请奖助之学校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本部审查通过(请填列表格附件六):
(1)符合私立学校奖助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确定各款条件者。
(2)本部补助之上年度私立大专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经费按计画内容确实执行完毕者。
(3)学校编列配合款之执行经费总额多于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者。
(4)经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访视未发现重大缺失者。
3.奖助方式(请填列表格附件七之一或七之二、八及九):计分方式为一百分(最好)至零分(最差)之评分制。
4.审查项目及所占比例:
(1)学校所提特色主题三年中长程发展计划之发展性与延续性占百分之三十(曾接受本部经费补助办理特色主题示范计划者,上年度计划执行成效占其中百分之十五)
(2)本年度特色主题计划之具体执行内容及其可达成效益程度占百分之二十五
(3)私立大专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暨经费执行成效访视成绩占百分之二十五
(4)本部整体校务发展奖(补)助经费中用于办理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经费之提拨比例及执行成效占百分之十
(5)各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绩效及行政考核占百分之十
5.成绩核计:依各项目成绩所占比例,核算总成绩择优奖助。
三、经费使用原则:
(一)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
1.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应专款专用,并应按编列预算全数执行,经费之使用应依本补助要点规定办理。
2.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不得包含基本人事费、导师费、社团老师指导费、校外访视费(交通)费、误餐费或加班费(非上班时间除外)、教职员工值班费、医师诊疗费、奖助学金、工读(助学)金、校队训练及比赛费用、年度庆典费用(学生社团配合办理之活动除外)、仪器设备购置费、药品费及学生自缴之各项活动费等。但当年度新设或职校改制专科之学校,得由学校配合款购置学生事务与辅导相关设备,其总额不得超过学校配合款百分之五十。
3.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以支持学校办理本校之师生学生事务与辅导项目教育或研习活动为主,不得用于补助师生出国研习或旅游、代表学校作为申请其它机关团体计划之自筹经费、捐赠或用以补助其它机关团体。
4.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使用之注意事项:
(1)为强化学生自治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学校应至少提拨百分之十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补助学生自治团体或学生社团办理全校性或校际性活动,提拨百分之十五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办理推动校园社团发展方案,其中带动中小学社团发展经费执行不得低于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百分之三;其总提拨执行款项未达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百分之二十五,应将未执行完毕之款项办理缴回。
(2)学校应邀集学生代表共同订定社团经费补助规定,其经费之申领与核销应依学校内部凭证审核规定办理。
(3)有关其它强化学生事务与辅导功能工作学生事务与辅导领域经费编列,分别不得超过本部补助款百分之十及学校配合款百分之十。
(4)如有奖励绩优导师、社团指导老师、学生干部或绩优社团之奖励措施(含现金、礼券、提货卷、奖杯、奖牌及奖状等),应由学校配合款项下编列,其总额不得超过学校配合款百分之二十,其中现金部分不得超过学校配合款百分之十。奖励措施以经由一定评比之过程而获胜者为限。
(5)各单项研习或活动之办理,其经费总额以不超过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百分之十五为原则,且单项研习或活动之办理不得超过该领域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百分之五十。活动经费若有不足,得以学校配合款或其它经费支应办理。
(6)为顾及实际需要,学校可于各工作项目间流用经费,其流用幅度以工作项目之百分之二十为原则。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或学校配合款流用幅度超过百分之二十、以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或学校配合款以外经费支应致工作项目支出超过百分之二十,或有新增之工作项目,应填具「计划项目暨预算变更汇整表」,并附修正「学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计划项目暨概算表」各乙式三份,于活动举行前,函报本部核定,始可动支。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变更,应于经费使用年度结束十二月二十日前报本部办理。
5.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之动支,应先签报学生事务长(训导主任)及签会学校会计单位,经校长或授权相关行政主管核准后,始得动支;其核销时亦同。
6.本部补助夜间学制学生之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应用于与夜间学制有关之师生学生事务与辅导活动。
7.学校应依七大学生事务与辅导领域具体规划年度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并依报本部计划执行。活动办理完竣后,应由会计室专帐逐案保存原始支出凭证,学生事务(训导)处保留活动签呈影本、活动计划、活动成果、支出凭证影本、经费收支结算表(应加注传票号码)及相关附件等,依报部计划之领域别及项目别整理;全校性之研习性活动并应包括问卷回馈统计分析。
8.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之帐务处理,应依教育部补助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经费收支作业及查核要点办理。
9.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应于年度结束后,填报使用情形统计表及成效报告表,所报资料应与学校帐载之核销金额相符;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若未按计划用罄,应报本部缴回。
(二)奖助经费:
1.经费应用于办理特色主题计划相关活动为主,并不得支付一般人事费用及购置任何设备。
2.奖助经费之使用及帐务处理比照前款规定办理。但单一活动之办理,其经费总额以不超过本部奖助经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为原则;其财务收支及会计作业,学校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3.奖助经费应于年度结束后,填报成效报告表乙式三份(请填列表格附件十),所报资料应与学校帐载之核销金额相符;奖助经费若未按计划用罄,应报本部缴回,并不得申请下年度之奖助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经费。
四、使用期间:
(一)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使用期间以当年度拨付补助款之历年度为原则。但学校配合款得配合学校学期结束之时间,延用至下年度一月底止。
(二)奖助经费:使用期间以当年度拨付奖助款之历年度为原则。
五、使用项目:
(一)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以发挥导师功能、强化学生自治功能、推展学生社团活动、强化谘商辅导工作、配合教育部项目、维护学生安全措施及其它强化学生事务与辅导功能工作等七大学生事务与辅导领域为主,其内容如附表,应依七大学生事务与辅导领域具体规划年度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
(二)奖助经费:申请奖助经费学校应运用有效方法或具体措施,针对加强提升品格教育(包含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友善校园总体营造、社团办理之服务学习、年度社团特色、校园安全、高危险群(忧郁、自我伤害及行为偏差等倾向)师生之辨识及个案谘商辅导或积极创新推展之学务工作主题,配合本部施政主轴,择定相关主题,具体规划特色主题计划相关内容。
六、作业程序:
(一)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
1.各校应于规定期限内函报相关计划到本部,如有计划延误报部或不当之情形,本部将径予审查删改后核复。
2.本部延聘相关学者专家针对各校所提计划进行审查。
(二)奖助经费:
1.各校应于规定期限内函报特色主题计划到本部,所送各项资料应确实填报,如有疏漏或不实者,由申请学校自负相关责任。
2.学校所提特色主题三年中长程发展计划及本年度特色主题计划,应经学生事务会议通过,并提报行政主管会议通过后,于本部所定期限内函送一式四份到本部。
3.已于上年度接受本部特色主题计划经费者,特色主题三年中长程发展计划之成绩占百分之十五,该计划上年度之执行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4.本部延聘相关学者专家成立奖助私立大专院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经费审查小组,针对各校数据进行初审,其结果作为评分之依据。
5.本部邀集学者专家、本部高等教育司、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及会计处,召开奖助私立大专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经费审查会议,进行复审后,函覆各校并办理拨款事宜。
七、绩效考核:
(一)本部为了解各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及本部各项奖补助款及学校配合款执行情形,除列入本部相关视导项目外,并成立访视小组针对下列事项,办理访视工作:
1.经费依报本部计划执行。
2.活动实施成效及成果数据保存完整。
3.经费使用符合本部所定奖补助经费要点相关规定。
4.邀集学务主管人员共同规划整体发展奖补助款,提拨一定比例用于办理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之经费,并订定相关经费支用规定或计划;该经费之动支,应事前签报学生事务长(训导主任)及签会学校会计单位,并经校长或授权相关行政主管核准后始得动支,核销时亦同。
5.凭证及帐务处理符合本部补助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经费收支作业查核要点。
6.学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制度之建立、宣导、运作与成效。
(二)经查核各校于本部奖补助款项下有不合规定之开支或不符原定计划之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追缴;其中学校配合款如未按编列预算全数执行,且执行数低于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实际执行额度,则应依其未达本部学生事务与辅导补助款实际执行额度之差额,扣减下年度之本部补助款;本年度学校配合款编列数仍需比照原订编列预算数编列。
(三)各校执行本奖补助及学校配合款情形,依下列规定办理:
1.列为本部高等教育司、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奖补助私校经费之参考。
2.列为本部训育委员会下年度奖补助各校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经费之审查依据。
(四)经访视小组认为有必要继续访视之学校,于次年办理追踪访视,并依访视报告结果,就访视成绩未达七十分以上之受访学校,汇集相关名册,送请高等教育司、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列入本部各项奖补助经费扣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