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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
  为规范测绘资质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和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依据测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4年7月28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细则》和《山东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依据测绘质量管理和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测绘资质管理中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是指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测绘资质或已取得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
  第五条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委托省测绘质检站具体负责全省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等级测绘单位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以下标准。
  甲、乙级标准:
  (一)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有专职质检人员,工作职责明确。甲级单位有专门负责质量管理总工程师1人,专职质量检验人员5人以上;乙级单位有负责质量管理总工程师1人,专职质量检验人员3人以上。
  (二)有完善的测绘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测绘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项目合同签订、执行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技术设计、作业过程质量控制及流程、检查验收、技术总结、质量信息反馈、质量奖惩、仪器设备检定等制度。
  (三)甲级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通过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丙、丁级标准:
  (一)有专(兼)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丙级单位有质量管理负责人1人,专职质量检验人员2人以上。丁级有质量管理负责人1人,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
  (二)有完善的测绘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测绘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项目合同签订、执行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技术设计、作业过程质量控制及流程、检查验收、技术总结、质量信息反馈、质量奖惩、仪器设备检定等制度。
  (三)通过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七条 为提高测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测绘成果质量,鼓励测绘单位进行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第八条 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专职和兼职质量检验人员需经培训合格,方可从事测绘质量检验工作。
  测绘质量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应对检验测绘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测绘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测绘质量管理基本情况;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乙、丙、丁级单位未进行的可缺项);
  (三)单位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文件;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质量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制度文本和实施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
  (六)执行的测绘标准目录(含标准名称、标准代码、制定或发布部门、实施时间);
  (七)甲、乙级单位提交近一年内完成的测绘项目中,经省测绘质量机构检验的质检报告(任一项目),丙、丁级单位提交近一年内完成的测绘项目中,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抽检的质检报告(任一项目)。新申请单位可缺项。
  测绘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
  第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考核合格通知书有效期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测绘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
  (一)测绘仪器未检定或超检定周期用于测绘生产的;
  (二)使用失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未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的偏离或出现严重影响测绘成果质量行为的;
  (五)对考核中存在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7月28日印发的《山东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依据测绘成果管理保密和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中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是指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测绘资质或已取得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相应保管设施配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
  第五条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委托省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甲、乙级测绘单位的考核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等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甲、乙级标准:
  (一)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置测绘核心涉密人员2人。
  (二)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归档、销毁、检查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手续完备。与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熟知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四)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保管专用库房(档案室),有数量充足、质量较好的保管专用柜、架和所需用具,档案整理规范有序。
  (五)有完善的库房(档案室)管理制度,库房(档案室)、办公室、阅览室做到三分开。库房(档案室)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温度、湿度达到要求,做到防光、防尘、防潮、防蛀、防火、防盗、抗震。对光介质、磁介质测绘成果及资料应采用防磁设备保管。
  (六)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重视测绘成果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丙、丁级标准:
  (一)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置测绘核心涉密人员1人。
  (二)有较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归档、销毁、检查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手续完备。与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熟知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四)有专门存放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资料室或专用橱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成果资料存放整齐。对光介质、磁介质测绘成果及资料应采用防磁设备保管。
  (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
  第七条 测绘核心涉密人员,需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测绘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基本情况;
  (二)保密工作机构、专(兼)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文件;
  (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五)测绘成果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与测绘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定期自查记录;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相应设施配置情况。
  测绘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考核合格通知书有效期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不合格:
  (一)擅自大量复制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四)非法向国(境)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五)有涉密测绘成果失泄密行为的;
  (六)对考核中存在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7月28日印发的《山东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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