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
三十六
条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有关条款作如下变通:
第一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二条
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第三条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四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第五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
十九
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凡本变通条例未加补充或变更的条款,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条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