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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为了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指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指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新方法等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科学、科学管理与软科学方面的能够直接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周期较长的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或产品),其性能指标全面达到或超过原技术(产品)的水平,或对引进技术有较大的改进,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适合于在我国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在推广应用和技术开发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重大发展、创新或在此过程中取得的必须的配套技术成果。
  (五)为阐明某种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属于应用基础的非定向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生产建设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调查、考察、标准、计量、科技情况与科技管理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管理市级以上的具有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各区、县科委、市级各局、公司和各基层单位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各部门、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成果管理人员。


    第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起草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发布公报以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向上级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以及发明项目。
  (五)组织科学进步奖励项目的评审及授奖工作。
  (六)技术成熟、经济效益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并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开发,以及技术市场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可以出口的技术成果,组织技术出口工作。
  (八)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进行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填表上报。
  (九)按照国务院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省、市有关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作好科技成果保密工作。
  (十)负责办理科技成果管理的其他业务。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五条 科技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有关规定及《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方予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上报、登记程序。
  (一)科技成果一般按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主持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同时抄报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中除参加单位研究的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后,可单独上报外,一般均不得单独上报。
  (二)各区、县科委和市级局(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对符合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成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及时自送市科委。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和省级各部门所属在渝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若为市下达的项目或受市内单位委托研究的项目,研究成果主报市科委,抄报其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和受市外单位委托主持研究的项目以及自拟项目主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送市科委。其中,自拟项目也可以主报市科委,但是不能同时主报几个部门。
  (四)在渝的国防系统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或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亦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五)各单位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上述规定上报外,还应同时抄送课题委托单位备案,委托单位应就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向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六)科技团体和个人研究成果,报该团体或该个人所属的主管归口部门对符合市级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由主管单位推荐上报。
  (七)市科委负责对符合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及时向国家科委,省科委推荐上报登记。


    第七条 上报市科委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表格样式及要求附后)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审证书》、《验收(审查)合格证书》:按所附统一格式填报(可铅印或油印),并附原签字名单(可复印)。通信评审的科技成果除报《技术评审证书》外,还应附《个人评审意见表》复印件。
  (三)技术资料: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应报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研设计方案或研究实施方案、工作报告、研究试验报告、计算书、测试报告、检测证明、设计图纸、配方、技术水平对比资料、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等。理论性研究成果应报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调查报告、考察报告、学术论文或专著、应用理论的实际应用报告或验证报告,成果采用单位的意见等。
  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应加以注明,但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报送。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或建议:该成果的应用推广条件、推广范围、设想、对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建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上述材料各一式五份报送市科委。所报送材料必须齐全。文字资料所用纸张必须按标准、尺寸(大型图纸、表格除外)。否则成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市科委对上报的符合市级以上管理条件的科技成果,经审查合格后,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在《重庆市科技成果公报》上予以公布。对先登记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委发给《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相同的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先申请专利同时又符合科技成果管理范围的科技成果,也可申报登记。


    第九条 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对成果有争议的应在成果公报发布后两个月内提出。由市科委将异议转由推荐部门处理。该部门在收到异议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市科委,逾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者,则视为撤销该成果。如在两个月内未有人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调查核实符合市级成果管理范围的成果由市科委发给《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如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撤销。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主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部门有责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流、交易、推广、应用,对有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以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转移,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实行有计划的推广和技术市场交易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成熟的科技成果,使其纳入计划,做好科技成果向生产转移衔接工作。
  (三)科技成果的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向国外出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出口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将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地方政府规章(2)条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密级按照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具体事项按国家科委和省、市《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细则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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