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决定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的监督管理,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对省级及省以下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限及范围
主要核查199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中央国库及重点县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情况和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各级国库是否按国务院《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
1、有无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收纳、调整、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的问题;
2、预抵税收返还资金调度比例是否符合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有无提高比例返还中央预算资金的问题;
3、各级国库及国库经收处收纳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报解,有无延解占压的问题;
4、国库办理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税款缴库手续时,有无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变更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
(二)退付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是否符合《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办理的退库事项是否经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有关部门有无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审批退付的问题;
2、有关部门有无按已废止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问题;
3、有关部门有无以“误收”等技术性差错为名,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问题;
4、退付征收机关提取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是否经过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批准,有无未经审批办理退库的问题;
5、国家授权审批退付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机构,其审批退库程序、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多退库的问题;
6、查出应退付给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有无违反规定退付给征收机关用于自身经费的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核查工作自1997年2月15日开始,3月底前结束,采取省内各市、地办事组交叉方式进行。
(二)各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
预算法》、《
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合理调配人员,统筹安排工作,及时实施核查。
(三)在核查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勤政廉洁。核查程序按财政部财监字(1996)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核查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责任,并坚持谁的错谁承担、谁纠正的原则。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
(五)核查出的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相互混库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
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财监字(1995)87号)中有关规定,由各专员办书面通知有关的征收机关和国库及时调整预算科目;核查出违反规定擅自退付中央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缴入中央国库库款的问题,由各专员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下达《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责令其如数退还或追回中央国库。情节严重的,还要建议其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各专员办要切实抓好核查中的信息工作,及时报送核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和有效做法,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如实反映查出的问题,提出完善管理的意义和建议,并填制《中央国库核查情况汇总表》、《中央国库核查有问题金额分类汇总表》,于4月15日前报财政部监督司、预算司、税政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