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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3]92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已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更换为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请你们严格按照新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进行审核。

  二、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原退税率执行错误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商品码库中总局对海关标准商品码扩充数字“1”或“2”的自加码,各局在审核中要注意商品码库中的商品名称及征退税率的区别,保证审核的正确性。

  四、商品码库中总局对海关标准商品码扩充数字“1”或“8”的自加码,“8”项下为高新技术产品,“1”项下为非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报扩充“8”的商品码,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五、各管理局要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更换为2003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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