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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安徽公司上交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08号文称:同意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安徽公司1997年度向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12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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